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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鹤间最快44分钟可达
鹤岗至哈尔滨最快3小时33分钟
据了解,鹤岗铁路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区,线路南起佳木斯市,北至鹤岗市,全长71.5公里,其中莲江口至大陆段设计时速160公里,鹤立至大陆段设计预留时速200公里条件。全线设佳木斯、莲江口、鹤立、鹤岗4座客运车站,其中佳木斯、鹤立、鹤岗站具备接发动车组条件。开通后,鹤岗至佳木斯最快44分钟可达,鹤岗至哈尔滨最快3小时33分钟可达。
据介绍,鹤岗铁路开通初期将安排开行鹤岗至哈尔滨、鹤岗至佳木斯等方向动车组列车5对,后期将根据客流变化和车体安排,按照日常线、周末线安排列车开行,单日开行动车组可达8.5对。
哈尔滨局集团公司进一步优化鹤岗铁路中转换乘列车运行时刻和车站股道安排,鹤岗铁路经佳木斯、哈尔滨等站可与北京、大连、西宁、石家庄、牡丹江等方向运行的部分列车实现同站台换乘,中转换乘列车接续时间最短间隔10分钟左右,方便旅客出行。运营初期,铁路部门进一步扩大票价优惠范围和幅度,鹤岗铁路日常线全部列车将执行折扣优惠政策,折扣幅度分区段为5.5—9折,让旅客共享铁路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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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巨人”动车组列车首次驶入我省
据介绍,此次鹤岗铁路配属的“复兴号”动力集中型动车组,被俗称为“绿巨人”,系首次驶入我省,最高运行时速160公里,其平面布置、内部装饰、人机界面等方面参照“复兴号”动车组进行优化设计,车身为国槐绿涂装,采用流线型外形,将更好地满足旅客便捷性、舒适性需求,这也是“绿巨人”目前到达的我国最北端高寒地区。
鹤岗铁路开通运营后,将进一步完善东北地区路网结构,极大便利沿线人民群众出行,对于促进沿线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转自:“黑龙江日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均由铁路部门提供
记者:栾德谦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